关于《翼虎旭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变更预警止损线的公告

2023-03-17   来源:

关于翼虎旭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变更预警止损线的公告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翼虎旭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翼虎旭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1、翼虎旭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条款

现条款:

)预警止损机制

1)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设置预警线、止损线(预警线、止损线的计算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准,下同)。

2)本基金的预警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8500,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无论T+1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预警线,私募基金管理人须自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T日净值一致的时刻、自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T日净值的时刻或者私募基金托管人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T日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的时刻较早者开始,私募基金管理人须于T+2日(含)内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

3)本基金的止损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8000元,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无论T+1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自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T日净值一致的时刻、自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T日净值的时刻或者私募基金托管人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T日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的时刻较早者开始,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开仓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将本基金进行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并在10个交易日内(本基金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10个交易日的情形)或在本基金终止日前(本基金剩余期限小于10个交易日的情形)完成变现操作,将可变现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本基金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流程。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本基金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终止后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

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自该等证券可上市流通首日起10个交易日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成变现操作。本基金持有的产品封闭期超过本基金存续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该等产品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赎回申请。

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大量卖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跌停、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因素,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导致止损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止损前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预警止损机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T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私募基金托管人以邮件或其他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事后提示,若由于非私募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无法准确判断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否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于准确判断T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后,以邮件或其他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事后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如T+1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仅就T日(即连续期间的首次触线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事项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触线提示即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预警止损机制

本基金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设置预警线、止损线(特别地,如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的,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预警线、止损线以主袋账户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如本基金份额存在分类的,预警线、止损线以整体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1)本基金的预警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7500,若M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无论M+1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预警线,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M日净值一致之日起,基金管理人须于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

2)本基金的止损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7000元,若M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无论M+1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M日净值一致次日起,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开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将本基金进行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并在M+10日(含)内或在本基金终止日(以二者孰早为准)前,将可变现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本基金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流程。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本基金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特别提示: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大量卖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跌停、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因素,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导致止损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止损前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预警止损机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预警线或止损线后,基金管理人进行事后提示。如产品连续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基金托管人仅就首次触线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首次触线提示即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自行将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类资产划转至投资交易账户并进行投资的,则相关损失和责任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之前,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达到或低于止损线,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管理人暂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止损清算流程,在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基金继续运作。

特别风险提示: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之前,基金管理人不执行原合同止损机制,或本基金其他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扩大风险,造成更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承诺在补充协议生效如有投资者需要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设置特定的临时开放日可以连续多天,允许基金投资者赎回特别约定:本次设置的特定临时开放日,投资者赎回的份额可不受原合同约定的“每笔参与的份额须持有满12个月(360个自然日)方可在开放日赎回”的锁定期期限限制

 

4、补充协议自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之日起成立,所有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完毕后,由基金管理人出具生效公告,宣告补充协议生效,持续有效至《翼虎旭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