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翼虎金苹果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整改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翼虎金苹果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代码:SNR678)(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我司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码 :P1000388)担任基金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符合成立条件并已成立。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相关规定,《运作指引》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 符合《运作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十九条的, 自《运作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 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 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根据《运作指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我司决定对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条款(具体标题
名称以基金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中增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投资层级要求,严格控制本基金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1层,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豁免要求的除外。”
二、基金合同的“募集对象”条款(具体标题名称以基金合同
实际约定为准)中增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
会规定的投资层级要求,严格控制本基金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1层,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豁免要求的除外。”
三、基金合同的“释义”章节(具体标题名称以基金合同实际
约定为准)中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份、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收益凭证、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
产品等资产。
同一资产:(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
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视为同一资产;(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
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
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4)基金类资产
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5)标准
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①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
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②收益互换按照合
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四、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条款(具体标题名称以基金合同
实际约定为准)中增加以下条款:
“1、本基金投向AA级(指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考主体
评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净资产20%。
流动性受限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
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场外期
权、收益互换、收益凭证、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
2、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3、依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符合《运作
指引》规定的分散投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
的资金,不受本条后一个25%的比例限制。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
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
、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托管人仅对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25%承担监督义务。
4、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
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
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托管人仅按照本私募基
金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数据进行监控
。
5、依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
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债券持有人行
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本条限制。 托管人仅对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承担监督义务。
6、依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
续数量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
品种不受本条限制。 托管人仅对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
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承担监督义务。
7、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
同一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
接受质押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
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
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
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本条限制。 托管人仅对本基金质押或者
接受质押同一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承担监督义务
。
8、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
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2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同一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
量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不受本条限制。 托管人仅对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
方发行的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承担监督义务。
9、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与单一交易对手方
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
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本条限制。”
特别提示:本合同中“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基金托管人
仅以其能够获取的资本市场公开资讯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并对相关投
资限制进行监控。 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
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
人。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信息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不及时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监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以上投资限制并不构成本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本基金实际可
投资的范围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准。若上述投资限制
条款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本基金按照孰严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06月17日起生效,变更内容构成基金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司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披露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并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若本次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保障投资者退出权
利的情形,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设置临时开放日供投资者办理
赎回。 对于是否属于应当或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日的情形,由我司自
行负责判断和具体执行,基金托管人及/或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前
述事项的监督义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生效后如有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我司承诺确保其充
分知悉并同意本公告的变更事项,或者确保其所签署的基金合同文
件为已根据本次变更内容调整后的最新有效的基金合同。
因我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由我司自行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6月10日